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 施行《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京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规划委第32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勘察 设计 管理办法△ 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11日印发
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进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以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埠进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进京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进入本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进京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进京勘察设计企业依法享有与本市的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核验资质
第五条 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第六条 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向市勘设测管办提供与其资质、资信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对于承揽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须在勘察设计投标之前向市勘设测管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于承揽依法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勘察设计合同之前向市勘设测管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含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近三年诚信行为意见的《进京勘察设计企业资信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勘设测管办对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京勘察设计企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填报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勘设测管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进京勘察设计企业核发《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信息汇总表》(附表2);
(二)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在参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时,招标人须向市勘设测管办提交《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信息汇总表》,由市勘设测管办对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投标活动情况签署意见;
(三)对于进京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信息汇总表》。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签署相关意见,加盖年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报送市勘设测管办。
第八条 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所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深度要求,并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九条 进京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第十条 进京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进京勘察设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以向市规划委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进京勘察设计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规划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