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岩土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岩土工程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BGE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的岩土工程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及社会团体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通过会员管理、教育、监督规范会员从业行为,促进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的不断提高,维护公平和竞争有序的岩土工程业务市场,维护会员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会员技术创新,通过资源共享的技术市场为会员创造价值,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A座9层9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政策宣传、行业规范、行业调研、行业自律、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具体为:

    (一)执行国家和政府关于岩土工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岩土工程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组织参与行业调研、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订;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

    (三)参与本市岩土工程发展战略研究,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

    (四)组织学术研讨和参与行业标准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工作;建立行业技术市场,开展技术交易、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

    (五)接受政府授权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认定、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管理,组织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和评审;

    (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相关信息、资料和专业刊物;

    (七)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会的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合法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和“工程勘察”资质项下业务的本市施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监测检测单位;

    (五)合法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和“工程勘察”资质项下业务并在本市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非本市施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监测检测单位;

    (六)与岩土工程行业密切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制造企业和团体;

    (七)其他经理事会讨论认为有必要吸纳且自愿参会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请求并获得本团体保护合法权益权;

    (七)请求本团体为单位组织专项技术活动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本会;

    (六)关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一单位下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其中一个法人单位已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其余法人单位以同一代表人申请入会,享有有限权利和履行有限义务,后者为“关联会员”。关联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交纳会费,其它权利和义务与普通会员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团体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年3月2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