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绘工作,规范测绘成果汇交,更好服务于建设和规划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对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工作
        一、测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担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含有城乡用地测量的测绘资质。
        (二)测绘单位应依法受委托开展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工作。
        (三)测绘单位应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条件。
        二、测绘成果要求
        (一)作业依据。测绘单位应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条件”(附件1)开展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测量过程中发现规划部门测量条件有关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测量单位可以与规划部门拟定测量条件的经办人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对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在规划部门测量条件中进行记录并由测绘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及负责人签字,然后按照明确后的测量条件进行测绘;涉及对已发测量条件进行实质性补充或修改的,测绘单位应当根据规划部门补发或重新核发的测量条件进行测绘,并对成果测号进行调整。
        (二)统一测绘成果报告书格式。测绘单位依据规划部门拟定的测量条件完成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统一命名为《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附件2),以规划部门测量条件的发文号作为测量成果编号(含有补充测量条件的,应当同时以括号方式注明所含补充测量条件的发文号)(以下简称“测号”),不再使用“拨地”作为测号(测绘单位内部测号可以在报告内相应位置进行注明),如:测绘单位以东城分局“2014规(东)测字0003号”,“2014规(东)测字0003补1号”和“2014规(东)测字0003补2号”测量条件完成的测量成果,编号应当为:“2014规(东)测字0003号”(含补1、补2号)。对机要项目,在“测”字后面增加“密”字,(如:发文号:2014规测密字0002)。
        《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将规划部门测量条件(含补充测量条件)作为测量依据并入测量成果,注明测量条件的拟定单位为市规划委(相关处室或分局),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名称,在各页加盖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专用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三)统一数据标准。测绘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桩点坐标数据标准》(试行)(附件3)提供测绘成果。
        1.测量桩点坐标采用北京地方坐标系作为空间参考系。
        2.测绘单位提供的测量桩点坐标电子文件应为txt文本,文件编码为utf-8格式。
        3.测绘单位提供的测量桩点坐标电子文件名称应为“钉桩成果编号-测绘单位名称.txt”(如:2013规测字001号-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txt)。
        4.测量桩点坐标应包括建设用地范围、代征道路用地范围、代征绿化用地范围和代征其他用地范围。
        (四)用章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各页加盖测绘成果专用章或统一加盖骑缝章。
        三、测绘成果汇交
        (一)测绘成果提交。测绘单位完成测量工作后,应当3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成果汇交到市规划委。
        1.电子文件数据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坐标数据文件格式标准(试行)》的要求,汇交到市规划委网站“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汇交系统”,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负责收集后,批转至负责拟定测量条件的经办人的办公系统。
        2.纸质测量成果提交至拟定测量条件的相关处室或规划分局综合处(科)室,综合处(科)室登记后分转拟定测量条件的处(科)室。纸质测量成果汇交可采取挂号信及快递等方式送达。
        (二)普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钉桩成果电子版数据应通过市规划委网站进行提交。机要项目测绘单位需指派专人将纸质测量成果和电子文件数据送至市规划委(相关处室或分局)办理。系统的维护由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负责。
        (三)汇交成果要求。
        1.成果规整。测绘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钉桩后,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坐标数据文件格式标准》相关要求,整理出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钉桩成果数据文件。
        2.数据上传。测绘单位给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的3天内,需通过系统将相应的测量成果电子版数据进行上传。
        3.数据入库。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负责每天将系统内已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钉桩成果数据导入到北京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管2011”)中,形成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钉桩成果图层。
        4.数据修改。测绘单位完成数据上传后需要修改的,可以在当日上传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数据重新上传覆盖原数据。在此之后确需对已导入内网系统的上传数据进行修改的,测绘单位应当填写修改申请,经市规划委科技处确认后将修改后的数据重新上传,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在系统中进行修改记录。
        5.上传时间。工作日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整。
        (四)账户管理。
        1. 使用“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汇交系统”的测绘单位,需向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申请账户,用数字证书进行登录,数字证书由市勘设测管办统一管理、发放,市规划委科技信息处协助技术支持。
        2. 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测绘单位应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向市勘设测管办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续期的,数字证书账户自动失效。
        四、测绘成果监管
        1.测绘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的一致性,电子成果与纸质成果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测绘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市勘设测管办对测绘单位汇交情况、成果质量、格式一致性、数据符合性进行日常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