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岩土工程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会费收取及使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参照其他协会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①普通会员:1万元;
②理事和监事会员: 2万元;
③副会长、会长和监事长会员:3万元;
④学校或团体等非生产性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0.2万元。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按年度收取,新入会会员按当年会费标准缴纳会费。每年一季度为缴纳会费期,本会向会员单位发出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2、会费可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或直接到本会财务室缴费,会费到账后由本会办公室统一出具“社团会费统一收据”。
3、会员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或缓交会费申请,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减免或缓交。
4、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岩土工程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协会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查;
4、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5、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18年7月19日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