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岩土工程协会行业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岩土工程市场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岩土工程项目成本,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健全工程量清单和定额体系,建立合理的行业计价规则,促进岩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岩土工程项目成本”(简称“项目成本”)是按照北京市现行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定义的清单项成本。
第三条 北京岩土工程协会(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条 其他相关业务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岩土工程“工程勘察”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等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成本的制定
第五条 项目成本制定依据
(一)《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2版)
(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12版)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四)《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1-2013)
(六)《北京工程造价信息》
(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以及协会相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成本内容与制定规则
(一)项目成本内容
1.岩土工程预算定额中子目的“定额量”;
2.岩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
3.岩土工程各种费用的取费“费率”;
4.“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成本制定规则
根据“定额量”和“价格”计算出定额对应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并选定“费率”标准,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计算出清单项目成本,即可与企业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比较。
1.“定额量”:人工、材料和机械的量按照定额中确定的量计取。
2.“价格”:按照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协会补充的造价信息以及与定额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规定的价格确定。
3.“费率”:按照定额和协会补充费率中确定的量计取,考虑到综合单价的组成,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项费率,不计取利润。如涉及使用专利或信用评价发生预警,则按照《北京岩土工程协会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岩土工程协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应的专利使用费率和信用评价风险费率,计算得出含专利使用费和信用评价风险费的成本。
4.成本测算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确定,详见附件1。
第三章 项目成本测算平台
第七条 项目成本的计算依托成本测算平台实现(简称“平台”),平台登录入口设在协会网站主页上(www.bgea.org.cn),用户登录平台,依据平台操作规则,可进行清单项目成本的测算。同时,用户登录个人中心,可对测算的历史记录进行查询。
第八条 平台造价数据按照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变化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定期更新。
第九条 平台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内设机构“北京岩土工程协会行业成本测评中心” (简称“成本测评中心”)负责,主要职责包括成本测评中心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平台数据的按月更新及日常运行维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协会作为监督检查主体,由成本测评中心和督查部共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会员单位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协会造价专家库,负责政策咨询、联合检查,举报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抽查、集中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对检查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必要的说明。检查组由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协会接受并鼓励会员单位和其他相关业务主体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举报,针对被举报单位,协会将按照举报受理流程展开专项调查,搜集证据,如证实确有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举报受理流程如下:
(一)举报单位报送相关材料,成本测评中心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联系被举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上报成本测评中心负责人。
(二)成本测评中心负责人根据初步调查报告情况拟定处理意见(可会同协会督查部共同商定)上报协会秘书长。
(三)协会秘书长对拟定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并决定是否开展专项调查。专项调查由成本测评中心从造价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专家调查组,会同督查部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四)专家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专项调查报告,并拟定处理意见。
(五)成本测评中心根据专项调查报告情况,结合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六)遇到重要决定事项、情况比较特殊或其他等秘书处无法决定情况时,秘书处可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并根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文本;
(二)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投标文件,主要涉及经济部分,包括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预算书等;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三)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四)取消协会相关评优资格;
(五)申请协会技术发展基金时,重点审查或取消资格;
(六)行业内通报批评,协会网站和平台公示,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七)纳入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记分处理;
(八)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惩戒建议书;
(九)开除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如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进行及时修订,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