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4〕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一)政府购买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高效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购买服务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为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三)政府购买服务是促进社会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服务业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建立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明确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形式。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研究制定有利于承接主体多元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并建立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

  4.统筹协调,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初步建立基本政策制度,形成统一有效的工作机制。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积极稳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对指导性目录范围内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但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四)购买程序。

  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编报年度项目预算,并将年度计划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外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也可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五)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

  (六)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发挥服务对象和第三方在确定购买内容和绩效评价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的原则,建立全市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承接主体条件标准,并将其服务质量和效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和年检的工作内容。民政、社会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政策。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按照事权范围编制本区域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