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市场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市场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地基基础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地基基础工程专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专业承包企业市场行为评价试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市场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业内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业内企业是指以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为主业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分公司或工程处或项目部等专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游企业指具有地基基础工程发包资格的法人;下游企业是指为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提供材料、机械、劳务的法人或个人。
执业人员是指在上述业内企业中从事地基基础工程的注册建造师。
第四条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市场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诚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诚信行为信息是指业内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承揽的地基基础工程,受到中央或北京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信息。
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及执业人员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定、北京岩土工程协会(简称“岩土协会”)规约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或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违反岩土协会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六条 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管理依托北京岩土工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简称“平台”)。该平台用于用户信息的录入(采集)、数据处理和市场行为评价结果发布,用户企业及人员的市场行为评价申报和信用预警企业、信用优秀企业名单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平台登录入口设在岩土协会网站主页(www.bgea.org.cn)。
第七条 业内企业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相关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
(一)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施工安全许可等企业基础资料和执业人员姓名、执业资格等级等资料: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提供为主。
(二)企业及执业人员在本市取得地基基础工程合同额信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提供为主,辅以企业填报信息。企业或个人对其自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岩土协会负责审核。
在本市之外取得的地基基础工程相关项目合同额信息,待条件成熟时纳入申报。
(三)中央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相关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由获奖企业或个人自行填报,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岩土协会负责核查。
(四)取得的技术创新、技术应用、标准制定等科技进步方面信息,由相关企业或个人自行填报,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岩土协会负责核查。
第八条 地基基础工程现场调查取证。岩土协会对受到举报及涉嫌违法违规的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企业及执业人员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可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岩土协会信用评价中心。岩土协会信用评价中心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判定结论(含必要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诚信行为激励。根据评价对象的诚信行为积分情况,实行积分排名,并在平台发布实时排名结果,对得分70分(含)以上的企业及执业人员实行激励。
第十一条 失信行为预警。根据失信行为积分情况,实行黄、橙、红三色预警,具体标准如下:
(一)失信行为积分达到12分(含)时,启动黄色预警。
(二)失信行为积分达到18分(含)时,启动橙色预警。
(三)失信行为积分达到24分(含)时,启动红色预警。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方式:
(一)业内企业及执业人员,采用诚信行为积分排名和失信行为积分预警双重评价管理。
诚信行为积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50分,业绩分值为50分,依据《北京岩土工程行业内企业诚信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和《北京岩土工程行业内执业人员诚信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计分。
失信行为积分:依据《北京岩土工程行业内失信行为评价标准》(附件3)进行计分,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自动预警。
当启动失信行为积分预警机制时,暂停其诚信行为积分排名,直至预警取消。
(二)上游和下游企业,采用失信行为积分预警管理,对诚信行为信息仅做记录。失信行为积分分别依据《北京岩土工程行业上游企业失信行为评价标准》(附件4)和《北京岩土工程行业下游企业失信行为评价标准》(附件5)进行计分,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自动预警。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每两年评价一次,评价数据按照评价周期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行为评价流程。实行岩土协会信用评价中心、秘书处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三级评价审核。
(一)信用评价中心工作人员对用户申报的数据和平台的处理结果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评价报告上报中心负责人。
(二)信用评价中心负责人审阅初步评价报告,拟定处理意见上报岩土协会秘书长。
(三)岩土协会秘书长对拟定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批复后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决定是否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进行商定。秘书处办公会由秘书处组织实施并形成会议纪要,信用评价中心根据秘书处办公会决定(决议)执行。
(四)遇到重要决定事项、情况比较特殊或其他等秘书处办公会无法处理情况时,由秘书处将评价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岩土协会常务理事会,并根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定(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预警解除程序。实行岩土协会信用评价中心、秘书处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三级审核。
(一)预警发出后,预警对象首先登陆平台,填报《预警解除申请书》(附件6)上报信用评价中心。
(二)信用评价中心根据预警对象的失信行为清单情况,拟定《整改通知单》(附件7),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连同《预警解除申请书》上报信用评价中心负责人。
(三)信用评价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拟定处理意见上报岩土协会秘书长。
(四)岩土协会秘书长对拟定处理意见进行审批,批复后由信用评价中心向预警对象下发《整改通知单》(附件7)。
(五)预警对象按照《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上报信用评价中心进行验收。
(六)信用评价中心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上报信用评价中心负责人。
(七)信用评价中心负责人根据验收报告拟定是否解除预警,上报岩土协会秘书长。
(八)岩土协会秘书长进行审批,批复后在平台上解除预警。如仍存在疑问、难以确定,应召开秘书处办公会会研、形成决定,由信用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九)如遇到重要决定事项、情况特殊或其他等秘书处办公会无法决定情况,秘书处应将验收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岩土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根据常务理事会议形成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项失信行为清单记分的清零程序同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对得分70分(含)以上企业的激励措施包括:
(一)岩土协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升级或增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办理。
(二)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三)岩土协会帮助协调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政府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四)申请岩土协会专利技术发展基金时,优先考虑。
(五)岩土协会帮助推荐参与政府工程或其它工程。
第十八条 对得分70分(含)以上的执业人员的激励措施包括:
(一)岩土协会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个人执业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办理。
(二)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三)在申请进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降水方案评审、评标专家库时,优先考虑,专家资格审查时优先办理。
第十九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预警的业内企业,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当企业失信行为积分达到黄色预警时,由岩土协会秘书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保存约谈记录。
(二)当企业失信行为积分达到橙色预警时,实施下列限制性处理措施:
1.岩土协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2.岩土协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在该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 岩土协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该企业在施项目的现场检查力度。
4.评优评先时,建议各组织评审单位予以重点审查,如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橙色预警,取消其参评资格。
5.申请岩土协会专利技术发展基金时重点审查,如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橙色预警,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企业失信行为积分达到红色预警时,实施下列惩戒处理措施:
1.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企业属于本市的,建议有关部门核查其企业资质条件、暂停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暂缓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审批等,并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
3.本市以外的企业,岩土协会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本市行业主管部门限制该企业在本市从事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预警的业内执业人员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当执业人员失信行为积分达到黄色预警时,由岩土协会秘书处约谈当事人,并保存约谈记录。
(二)当执业人员失信行为积分达到橙色预警时,实施下列限制性处理措施:
1.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将该执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2.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在该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重点审查。
3.建议企业不委任其担任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4.评优评先时,建议各组织评审单位予以重点审查,如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橙色预警,取消其参评资格。
5.在申请进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降水方案评审、评标专家库及专家资格年审复查时重点审查,如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橙色预警,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当执业人员失信行为积分达到红色预警时,实施下列惩戒处理措施:
1.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
2.属于本市的执业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核查个人执业资格条件,并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依法注销其注册资格。
3.本市以外的注册执业人员,岩土协会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个人资格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本市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其在本市从事与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相关的经营活动。
4.属于岩土行业专家库专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降水专项论证专家库、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等)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预警的上游企业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当企业失信行为积分达到黄色预警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由岩土协会致函该企业,书面告知其失信行为,并留存记录。
2.在岩土协会网站公布评价结果,不鼓励行业内企业与该企业合作。
3.在“北京岩土工程协会行业成本测算平台”上对该企业项目进行成本测算时,适当增加风险成本。
(二)当企业失信行为积分达到橙色预警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由岩土协会致函该企业,书面告知其失信行为,并留存记录。
2.在岩土协会网站公布评价结果,建议行业企业谨慎与该企业合作。
3.在“北京岩土工程协会行业成本测算平台”上对该企业项目进行成本测算时,适当增加风险成本。
4.由岩土协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对该企业进行处罚的建议书。
(三)当企业失信行为积分达到红色预警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由岩土协会致函该企业,书面告知其失信行为,并留存记录。
2.在岩土协会网站发布评价结果,禁止行业内企业与该企业合作。
3.由岩土协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对该企业进行处罚的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预警的下游企业或个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当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积分达到黄色预警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由岩土协会致函该企业或个人,书面告知其失信行为,并留存记录。
2.在岩土协会网站发布评价结果,不鼓励行业企业与该企业或个人合作。
(二)当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积分达到橙色预警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由岩土协会致函该企业或个人,书面告知其失信行为,并留存记录。
2.在岩土协会网站发布评价结果,建议行业企业谨慎与该企业或个人合作。
3.由岩土协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的建议书。
(三)当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积分达到红色预警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由岩土协会致函该企业或个人,书面告知其失信行为,并留存记录。
2.在岩土协会网站发布评价结果,禁止行业内企业与该企业或个人合作。
3.由岩土协会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对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的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岩土协会工作人员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篡改评价结果的,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岩土工程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北京岩土工程行业内企业诚信行为评价标准》http://www.bgea.org.cn/uploadFile/2015-10-12/20151012173040203.doc
2.《北京岩土工程行业内执业人员诚信行为评价标准》http://www.bgea.org.cn/uploadFile/2015-10-13/201510139265198.doc
3.《北京岩土工程行业内失信行为评价标准》http://www.bgea.org.cn/uploadFile/2015-10-13/2015101392857233.xls
4.《北京岩土工程行业上游企业失信行为评价标准》http://www.bgea.org.cn/uploadFile/2015-10-13/2015101393153858.xls
5.《北京岩土工程行业下游企业失信行为评价标准》http://www.bgea.org.cn/uploadFile/2015-10-13/2015101393414519.xls
6.《预警解除申请书》http://www.bgea.org.cn/uploadFile/2015-10-13/201510139355412.doc
7.《整改通知单》http://www.bgea.org.cn/uploadFile/2015-10-13/201510139374551.doc